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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焰高效节煤炉专利侵权纠纷
——涉及等同替换原则的侵权纠纷

本案要点:
本案涉及等同替换原则的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实用新型专利结构位置不同,但是否仍构成侵权。
案由:
反焰高效节煤炉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邢乃成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东关大街5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孙 佳 律师
邢青典 许昌市魏都区东关大街5号
被请求人:南阳市玉衡炉业
负责人: 曹军 南阳市高新区魏营村
委托代理人:南阳子午律师事务所
孙国祥  律师
案情及诉辩双方的理由:
请求人邢乃成(以下简称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南阳玉衡炉业(以下简称被请求人)关于“反焰高效节煤炉”(专利号ZL00246737.2)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局于2006年3月5日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并按规定组成了合议组,后于2006年3月6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于2006年3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不侵权答辩书。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称:我从1997年3月开始,调查国内市场,走访用户,然后根据用户的潜在需求,经反复实验、调试,用三年多的时间,花费二十七万余元实验经费,终于研制出国内独有的“反焰高效节煤炉”。2000年7月31日,我向国家知识局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1年6月13日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00246737.2。证书号:437220,我自专利授权后一直依法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反焰高效切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焰高效节煤炉是在炉体的上面设置有一个与炉体成夹角α、且内壁有排烟孔、外壁有烟囱、内有空腔的环状空芯围圈,制成反焰高效节煤炉”。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因其节能效果明显,环保等显著特点而深受广大使用者欢迎,因此本专利产品推广实施进行得较为顺利,到目前为止,仅在本省内已经推广了9家。
我在走访用户时发现,被请求人自2004年7月开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反焰高效节煤炉”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批量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充斥市场。被请求人制造的炉灶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反焰高效节煤炉”专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使专利权人的经济权益、信誉受到了损害。被请求人于2004年2月至2005年5月期间,曾经在请求人经营该专利产品的企业中任职,了解该专利的技术细节,明知请求人拥有专利权。请求人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多次与被请求人电话联系,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被请求人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继续实施该专利,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为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不受损害,维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特请求28365365备用网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被请求人辩称:
一、我自幼在新疆长大,1984年底随父母调动回河南遂平(781矿),待业期间开了一年多饭店,1986年底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在东北辽宁兴城市,在炊事班工作,因开过饭店、熟悉炊事工作,半年后,提为炊事班班长,1990年3月份转业后安置到781矿工作,任焊工。因家中弟弟、妹妹较小没有工作,本人工资又低(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每月只发生活费),1998年父亲又患病瘫痪在床,家中生活异常困难,严峻的形势逼迫我寻觅生活出路,寻觅中使我首先联想到我所熟悉的炊事行业,根据自己的经历,体会到餐饮行业中菜的质量与灶具的修理,外壁与炉膛之间充填保温材料,在炉膛外围、炉膛上平面上4-5cm位置,用耐火材料整体制成半方框型(即冂型)排烟排尘通道,外部与烟囱相通,内与包台(炉膛以上架锅的空腔部分见附图)内部排烟孔相通,各排烟孔大小一致,其数量依炉子的大小而定,一般为4-12个。
二、无侵权行为的事实及理由:
我于2006年3月6日接到由28365365备用网址发送给我的答辩通知书及请求人提交的侵犯专利纠纷处理请求,我从网上查阅并下载了专利号为:zl00246737.2的全部资料,通过对比,我所制造的“环保高效节能煤炉”与请求者请求保护的“反焰高效节煤炉”是两种结构完全不同的产品(并请求贵局解剖请求人提交的所谓的侵权产品炉灶)我无任何侵权行为。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1、请求人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反焰高效节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焰高效节煤炉是在炉体的上面设置有一个与炉体成夹角α、且内壁有排烟孔、外壁有烟囱、内有空腔的环状空芯围圈,制成反焰高效节煤炉”。
我所生产的“环保高效节能煤炉“根本没有围圈,请求人的环状空芯围圈内的空腔本意为状排烟通道,其位置在炉膛的上面。而我的排烟通道为半方框形(即冂形)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厨师的身体健康,改善厨师的工作环境,尽可能降低炉具靠近厨师一边的炉温,所以在炉具靠近厨师的一边占炉膛三分之一的位置无排烟通道,且排烟通道在炉膛的上平面以下4-5cm,好坏关系非常密切,而且燃料的消耗占成本核算比例较大。所以,就想到能否设计出一既省煤,又卫生,效果又好的炉灶,想到新疆家家户户都有的用来烤馕的馕坑,其内部(炉膛部分)就相当于一个倒扣的水缸,使我初步构想出炉膛的形状;联想到新疆的火墙、东北的火坑都是利用做饭时的余热取暖,构思出了炉灶的排烟尘通道和烟囱等结构,于1999年3月份在南阳市农机推广站袁中都和南阳市工业供销公司朱长保两位工程师的帮助下,初步做成了5台与我现在结构相似的炉灶(当时的炉膛是用耐火土和成泥糊成的,其余结构均相同)。但因1999年时,柴油、燃气的价格不很高,焦块的价格高于烟煤,环保部门对此项污染的要求还不太严格,所以在当时未能大量生产和推广,这期间,我又对炉膛的结构进行了改进,为了安装和维修方便把炉膛改成了拼块式。2002年以来,环保部门加大了对空气污染的监管力度,餐饮行业禁用烟煤炉灶,柴油、燃气价格又不断上涨,考虑到我设计环保高效节能煤正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于是我就于2004年的6月份二次回到故乡—南阳,开始筹建玉衡炉业,7月份开始制作环保高效节能煤炉,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截止目前,已开发出炒灶,吊汤灶,大锅灶三大系列产品。
综上所述,我生产的炉子并无一处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请贵局依法给于判定。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审理查明:
“反焰高效节煤炉”专利号为ZL00246737.2,申请日是2000年7月31日,2001年6月1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2005年8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本年度的年费,该专利的权利持有人是邢乃成,该专利合法有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是:

  1. 一种“反焰高效节煤炉”,它含有一个炉体(1),在炉体(1)内用耐火材料(2)组成的炉膛(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焰高效节煤炉是在炉体(1)的上面设置有一个与炉体(1)形成夹角α、且内壁含有排烟孔(6)、外壁有烟囱(7)、内有空腔(5)的环状空芯围圈(4),制成反焰高效节煤炉。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焰高效节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状空芯围圈(4)的内壁的排烟孔(6)为大小不均匀的排烟孔,距烟囱(7)近的孔小于离烟囱7远的孔。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焰高效节煤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夹角α的角度为45°-135°,最佳角度为90°。

2004年6月被请求人在南阳市筹建玉衡炉业,7月份开始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在南阳行政区内销售。
以上实事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
请求方提供的证据:

  1. 专利证书及相关文件。
  2. 被控侵权产品。
  3. 被请求方的销售宣传单。
  4. 请求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被请求方提出如下证据:

  1. 生产的节能炉实物(已被封存)。
  2. 证人证言。
  3. 请求方的专利权利要求及摘要。
  4. 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纸。

在上述请求方提供的证据中,其中1,3,4经被请求方质证并无异议,证据2是被控侵权产品,因被请求方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被本局依法封存,且被请求方也向本局提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作为证据,所以,请求方的证据2是否可信,并不影响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
被请求方提交的证据1,3,4请求方在当庭质证时没有异议,本局予以采信,证据3是证人证言,因证人没有到庭作证,因此,本局不予采信。本局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同请求人的专利技术是否是同一技术方案,经对双方技术方案及其特征逐一进行比照,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环状空芯围圈形状和位置与专利技术方案有区别,即被控侵权产品变环状围圈为半框形围圈,其位置下移至炉体内,其它技术特征相同。我局在查清实事,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被请求人南阳玉衡炉业即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
本案调处费由被请求人承担。
本案处理后双方没有上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的确定的范围。
评析:
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环状空芯围圈虽然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空芯围圈有区别,但其使用的方法手段和达到的效果基本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空芯围圈为一半方框形,其位置在炉体内,上述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所记载的特征虽然不同,但其要达到的作用却基本相同。该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反焰节能炉,为达此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可归纳为以下技术特征:

    1. 炉子由炉体、炉体内用耐火材料组成的炉膛组成;
    2. 炉体的上面设置有一个与炉体形成的α夹角;
    3. 内壁含有排烟孔,外壁有烟囱;
    4. 内有空腔的环状空芯围圈;

在以上技术特征中,被控侵权产品也同样具备1,2,3特征,技术特征4的环状空芯围圈是为了实现发明目的反焰节能的重要技术措施,其位置只要在排烟孔的下面与环状空芯围圈相通,即可达到实现反焰的作用,而被控侵权产品也是在排烟孔的下面与半框状空芯围圈相通而达到反焰的技术效果,而此结构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对照,仅是在上下相距远近有区别,而其结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并无区别,而半框空芯围圈和环状空芯围圈在本技术方案中都是为了排烟,所以其技术效果完全等同。因此,构成了对请求人专利的侵权。综上,本局认为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方案,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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