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备用网址>>>专利行政执法

“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本案要点
本案涉及《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被控侵权产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对个别技术特征进行改变、并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
案由案情及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南阳众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 南阳市隆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请求人南阳众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南阳市隆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专利号:200820147790.6)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局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后,按规定组成合议组,于2010年3月25日给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辩。我局于2010年7月9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请求人及委托代理人与被请求人及委托代理人均按时到庭参加了审理。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称:专利权人经过数载的研究和大量的试验,研制发明出“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于2008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5月2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200820147790.6,专利权人:张玉伟。
专利权人已与他人合伙成建南阳众森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并批量生产、销售。曾委托柴油机厂机修车间加工过,现在委托邻车间加工。2010年3月23日,请求人工作人员在机修车间发现正在做试运转的成品及半成品。经请求人与专利产品对比、分析,涉嫌侵权产品具有与专利相一致的技术特征,认为已构成对请求人专利侵权。
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特请求28365365备用网址依法采取措施处理,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
被请求人辩称:一、答辩人产品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包括被答辩人产品在内的原煤仓落煤管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二者解决原煤仓落煤管堵塞问题的技术构思不相同。
被答辩人产品的技术构思,是通过下料仓段平面旋转与破拱清堵叶片作相对运动,“使物料在下料仓壁附近的结拱被及时破坏瓦解,无法与下料仓壁之间形成稳定的结拱”,而“启动回转仓体绕物料仓中心线作回转运动”的前提是“当下料仓段宜堵段发生物料堵塞时,断料信号发出。”被答辩人产品技术构思的核心,在于下料仓段发生堵塞后的“破拱清堵”。
被答辩人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1、物料仓由储存仓段、下料仓段、出料口段三部分构成,“破拱清堵”功能仅在下料仓段,高度仅1.2m左右,其上部的储存仓段一旦堵塞,下部的破拱清堵叶片也无能为力。2、清堵叶片强度不够且不耐磨,极易损坏,不能满足设计功能的需要。
答辩人产品的技术构思,则是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防止堵塞情况的发生: 1、工作部分与原煤仓落煤管的连接部分采用直管,减小原煤与管壁的摩擦力。2、在工作部分设计振动装置,使旋转锥管在平面旋转的同时做上下往复运动,给整个原煤仓落煤管带来振动。3、定时启动振动旋转锥管运转,及时清除锥管内壁积煤,使其不能形成结拱、堵塞。4、以高强度、高耐磨性的构件代替破拱清堵叶片。答辩人产品技术构思的核心,在于“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堵塞形成之前。
二、答辩人产品与被答辩人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同。
被答辩人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如下技术手段:1、整体结构主要包括:物料仓的储存仓段、下料仓段、出料口段。2、下料仓段采用回转仓体,在回转仓体壁内设置与上下仓段仓体内壁相固定的破拱清堵叶片。3、储存仓段为锥形管。4、回转仓体启动自动控制系统。
答辩人产品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如下技术手段:1、其结构主要有连接和工作两部分构成。2、工作部分由振动旋转锥管及固定于上下连接部分的一对旋切刀构成。旋转锥管的振动原理为周期性抛掷,采用凸轮激振方法实现。振动装置由大齿圈的曲形底面和套托辊构成,动力由小齿轮和大齿圈传递,通过摩擦力传递给套托辊,然后在曲面和重力复位的作用下产生上下往复运动。旋切刀形状为螺旋方形柱状体,横截面尺寸为40×40㎜;材质为40鉻,并采用调质加表面淬火热处理。3、连接部分由上、下直管及支撑件构成。4、在驱动装置电路中设计定时开启功能,振动旋转锥管定时启动,对管壁积煤及时进行清除。
对比二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有以下实质性区别:1、被答辩人产品的储存仓段为锥形管,其结构本身导致原煤和管壁之间摩擦力加大,使该仓段存在着原煤与仓壁之间结拱的隐忧。答辩人产品无储存仓段,工作部分以上直管仅起与原煤仓落煤管连接作用,此结构的改变,大大减小了上连接部分堵塞的可能性。2、被答辩人产品中的下料仓为平面旋转;答辩人产品工作部分中的旋转锥管为振动旋转。被答辩人产品中下料仓的旋转功能启动后,仅靠平面旋转的下料仓和破拱清堵叶片作相对运动“破拱清堵”。而答辩人产品工作部分的振动旋转锥管启动后,一方面在和旋切刀的相对运动中,清除锥管内壁的积煤,将煤向下旋切、推动,同时,又给整个原煤仓落煤管带来振动,旋转锥管的上下往复振动促使上连接管内和管壁有粘结倾向的原煤向下滑动,和管壁之间相分离,而不致形成结拱和堵塞。3、被答辩人产品中与回转仓体作相对运动的是破拱清堵叶片。叶片的扁平体形状决定了其受力性能差、极易损坏的特点。答辩人产品中与振动旋转椎体作相对运动的是旋切刀。旋切刀具有的40×40㎜的横截面,螺旋方形柱状体构造,合金钢材质且经过调质加表面淬火热处理,使其具有远远超过使用要求的高强度和高耐磨性。4、被答辩人产品中下料仓的旋转功能在发生物料堵塞、断料信号发出时启动,采用实时控制,工作被动;答辩人产品中振动旋转锥体的振动旋转功能是定时启动,做到防堵于未然,工作主动。
三、答辩人产品不具有被答辩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被答辩人专利产品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物料仓的下料仓段采用回转仓体,在回转仓体内壁设计至少一只与上下仓体内壁相固定的破拱清堵叶片。
答辩人产品工作部分中的旋转锥管在工作时为振动旋转,即在做平面旋转的同时,还在上下振动,即为振动旋转。如同平击电钻和冲击电钻(电锤)二者主要技术特征的区别(平击电钻自身只有回转的作用力,而冲击电钻(电锤)除了回转的作用力外还有一个轴向震动的作用力)一样,振动旋转锥管和平面回转仓体明显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
答辩人产品中与振动旋转锥管作相对运动的是旋切刀。螺旋方形柱状体旋切刀与扁平体破拱清堵叶片相比,其技术特征的不同也是显而易见的。
被答辩人专利产品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在答辩人产品中均不具有。答辩人产品解决了包括被答辩人专利产品在内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破拱清堵高度低,清堵叶片受力性能差、易损坏”的缺陷,与被答辩人产品的技术方案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是一种新的发明创造。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产品与被答辩人专利产品在解决原煤仓落煤管的堵塞问题方面,技术构思不同,形成的技术方案不同,产品构造不同,不具有被答辩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局在开庭审理时,请求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
1、“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专利号:200820147790.6)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两张在被请求人场地柴油机厂院内拍摄的照片,
3、5张浦山电厂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照片,
4、请求人与隆森公司代理协议。
被请求人提交证据如下:

  1. 被请求人产品外观照片1张,
  2. 机械设计手册复印件和被请求人设计图纸,
  3. 被请求人产品照片2张。

经庭审质证,本局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专利号:200820147790.6)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本专利是合法有效专利,被请求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两张在被请求人场地柴油机厂院内拍摄的照片,证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被请求人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五张浦山电厂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照片,证明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事实。被请求人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本局认为该证据证明生产、销售事实清楚,予以采信;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请求人与隆森公司代理协议,证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曾经有过代理合作,了解专利产品结构。被请求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被请求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被请求人产品外观照片1张,证明与专利产品外观不相同。请求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结构不相同。该证据不能支持被请求人的主张,故该证据本局不予采信;被请求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机械设计手册复印件和被请求人设计图纸,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结构与专利产品不相同。请求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有效支持被请求人的主张。本局不予采信;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被请求人产品照片2张,证明被请求人产品中螺旋方形柱状体旋切刀与专利产品的叶片不相同。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产品中的螺旋方形柱状体旋切刀是破拱作用,虽然不是叶片状,但达到相同的目的。本局认为该证据虽然与专利产品外观、形状不相同,但采用同样的手段实现了同样的目的,根据等同替换原则,本证据本局予以采信,该证据不能支持被请求人的主张。
我局经过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实用新型专利为合法有效专利;
二、被请求人南阳市隆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事实存在。
三、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到本案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本局通过开庭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并庭后到被请求人现场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产品进行充分对比,本局认为“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实用新型专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描述:一种回转壁式防堵物料仓,具有物料仓的储存仓段,下料仓段,出料口段,其特征在于物料仓的下料仓段采用回转仓体,在回转仓体壁内设置至少一只与上下仓段仓体内壁相固定的破拱清堵叶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不相同:其一,产品工作部分中的旋转锥管为振动旋转,专利技术特征没有振动技术。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比专利产品增加了振动技术,是在专利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认定原则,在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增加技术特征,仍构成侵权。其二,产品中与振动旋转锥管作相对运动的是螺旋方形柱状体旋切刀。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螺旋方形柱状体旋切刀与叶片虽形状不同,但在该案两产品中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根据专利侵权等同替换原则,利用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目的,仍构成侵权。其三,被请求人创新意识应当受到尊重,但他人的专利权也是必须要尊重的,创新不能是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必要前提。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技术相比,覆盖了专利技术的“物料仓的下料仓段采用回转仓体,在回转仓体壁内设置至少一只与上下仓段仓体内壁相固定的破拱清堵叶片”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构成侵权。本局认为被请求人黄雅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我局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设备。
涉及的法律问题评析
本案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规定: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我局在审理该案时,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覆盖了专利保护范围,并在专利保护的范围内增加了振动特征。用等同替换手段将“叶片”改变为“螺旋方形柱状体旋切刀”,虽然名称、形状做了改变,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基于以上认定,被请求人侵权成立。我局近几年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感受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随之而来的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而且侵权手段越来越隐蔽,侵权人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挖空心思在技术特征上做文章。在认定是否侵权过程中,专利执法人员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做到公平、公正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

 
 
ayoutTable-->